李某自2005年7月1日起在某县甲公司工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10年1月,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岗位为甲公司营业部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7000元”。2011年2月,甲公司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免除李某经理职务,调李某到公司零售客户部工作,并对李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降至2500元/月,同时按普通员工向李某发放其它待遇。2011年6月,李某对公司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补发2011年2月以来被克扣的工资、奖金。双方遂产生争议。 请问: (1)什么是劳动争议协商?李某如何主动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处理? (2)如果李某申请调解,你是调解员该如何处理此案?
发布时间:2024-06-30 15: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