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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3)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4)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1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4)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并指出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18 19: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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