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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的业务如下:(1)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A类卷烟180箱,销售额为650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取价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B类卷烟80箱,销售额为380万元。(2)进口一批烟丝,价款为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输和保险费用8万元。(3)将200箱B类卷烟转移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4)外购一批烟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继续生产卷烟。(5)税务机关发现,2020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为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为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为10%。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问题:(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说明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18 19: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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