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选项: A:A: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B:B: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 C:C: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D:D: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正当理由 关系密切 犯罪活动 发布时间:2024-05-07 18: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