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选项: A: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B: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C: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D: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被告人 正当理由 关系密切 发布时间:2024-05-07 18: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