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甲以其动产为质押,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16年2月10日,乙将甲质押的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是 法律规定 签订 标的 发布时间:2024-06-04 09: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