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 进出口 该接受 缝纫机 发布时间:2024-05-19 09: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