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由(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选项: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国家级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重点部位 发布时间:2024-03-27 22: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