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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0封存于山洞,虽然有拉警戒线,但是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某日,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该物质为贵重物品,遂将其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数日之后,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于是,甲及该村十户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泥厂赔偿他们的损失。该水泥厂提出答辩称,自己的存放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也没有违法扩散该物质。事情起因皆为甲的盗窃行为,因此相关损失应当有甲一人承担。此外水泥厂还要求法院责令甲赔偿因盗窃该物质给水泥厂造成的损失。甲反驳称,自己并不知道该物质有害,主观上没有造成核污染的恶意,应当免责。问:1.水泥厂、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各自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2.如果水泥厂、偷盗钴源的村民甲需要承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如果不需要承担,附近的十户村民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6-07 08: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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