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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请分析:(1)此案例中的几个函电文件从合同法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07 1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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