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起计算。
选项:
A: 5年 5年 2 2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5年 2 2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C: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5年 1 1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 10年 5年 2 2 缺陷责任期到期之日
发布时间:2024-05-15 1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