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发布时间:2024-04-05 17: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