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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 2月1日,江某将新买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含强制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投保金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出具了相关保险单,江某依约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为当年2月2日零时至第二年2月1日24时止。投保当年10月16日,因操作不慎,江某所驾驶被保险车辆将其弟弟撞伤致身体八级伤残。半年后,其弟状告江某,法院判令江某赔偿其弟弟18万元。江某依据判决书及保险清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的要求,但保险公司以第三者系其弟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拒赔对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03 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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