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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丙、丁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选项:

A:甲、乙有权撤销对丁的委托;
B:甲、乙、丙可以对丁的决策提出异议;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无权检查丙、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4-06-11 11: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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