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丙、丁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选项: A:甲、乙有权撤销对丁的委托; B:甲、乙、丙可以对丁的决策提出异议;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无权检查丙、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企业法 合伙人 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2024-06-11 11: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