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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19年6月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和6万元成立合伙企业经营城乡日用品批发。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20年6月,三人共分享3万元利润。随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王某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于是抽走了自己4万元的投资。张某和李某遂对帐目进行清查,发现王某退伙前合伙企业已经负有外债2万元。于是张某和李某不久后就解散了合伙企业,二人分别分得4000元和1万元的商品,对退伙时剩余的3万元债务没有作出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周某得知合伙解散的消息后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债务2.4万元。王某称其已经退出合伙,对债务不承担责任。周某又去找张某,张某称其出资只占1/6的比例,因此只愿承担4000元的债务。周某又去找李某,李某认为尽管其出资多,但并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因此应当三个合伙人一起承担。根据以上内容回答,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5年,那么以下哪种事实能够使王某在2019年的退伙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
选项: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王某按照协议约定退伙
B: 王某取得张某和李某同意的退伙
C: 王某移居外地打工,资金不足
D: 张某和李某排挤王某私分利润  

发布时间:2024-05-21 01: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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