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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现金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作价人民币5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0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张某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某与王某表示同意,同月,张某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0年9月,吴某入伙。吴某人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1年1月,李某、王某和吴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1年3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该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各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如果李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无力偿还其个人所欠的债务,则( )。
选项:

A: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B: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
C: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但李某应相应减少其所持份额
D: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受让给债权人

发布时间:2024-05-21 01: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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