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想银行贷款,由某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60000元费用( ),请问宏达公司支付的这部分费用可否在税前列支?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 33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该公司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收取60000元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6-08 12: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