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 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 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C:甲厂10月12日复函为反要约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不符合 合同法 发布时间:2024-06-04 09: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