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须经注册 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 )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 经批准, 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 应当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经常监 督检查, 凡发现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及时注销注册, 收 回医师执业证书。 选项: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五年 有关规定 行政部门 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4-05-08 19: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