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 月,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建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0 元,增值税 13000 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 进项税额 职工食堂 发布时间:2024-05-13 13: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