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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中国公民王某和李某在国内结婚。1996年1月,王某前往加拿大留学,毕业后留在加拿大某公司工作。而李某则一直生活在北京。1998年5月,王某在加拿大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加拿大某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离婚诉讼。李某得知后,非常气愤,遂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问:(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16 1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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