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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4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诉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本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当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当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当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当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4-07-02 22: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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