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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关系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
C: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D: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4-07-02 23: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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