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六十)日, 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 审评时限为(八十)日, 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 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发布时间:2024-06-30 20: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