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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个体商人,与另外2个个体商人一起创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万,每个股东出资4万。后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刘某所有个人商业,价格为248万。支付给刘某的不是现金,而是148万股权和100万债权。于是,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占95%。其他2股东只拥有5%。 公司经营不善,终于解散。经过清算,公司还有资产115万元,债务总共215万元。清算时,刘某说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创立前与后无变化,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就是刘某的私人企业。所以,刘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问题:1、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占95%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关系如何?2、本案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3-31 16: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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