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连带责任 不足以 不参加 不足以 发布时间:2024-04-02 13:17:26